我租的一年期的房是押一付三的,第二个月房东给我打电话让交房租,说房主是提前一月交!

看合同最后一条其他约定事项的内容,不是合同本有的内容,而且是他在签完名之后写上的,并且上面并没有任何详细的说明,请问这合法吗?具有法律效力吗?
还有一个问题是,他合同里并没有写明押一付三,看图片上支付方式处写了个不知道什么东西,而且当时是给的他现金

你好,你付过了三个月的房租,一般是在三个月快结束的时候才续租。如果合同有特别标明,就按照合同来,不过看了你的合同协议,是房东私自搞的,基本无效,没有啥法律效益,你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来交,月底钱交就行了。

补充:像这么含糊的合同,定义不明确的,一般都不是很具有法律效益。如果你不打算租的话,他不给你押金,你完全可以找警察叔叔来,他马上就态度就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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