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实施新劳动法后,每周工作时间由原来40小时,调整为44小时,这个改动合理吗?

2.公司年假未按照劳动法中给予年假,在公司假别中未有年假这一项,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3.从实施了新的劳动法后,公司增加了伙食费用(原来是一餐五元钱,全是公司支付,现如今要求员工支付其中的60%,也就是三元钱),增加了住宿费用(原来是不收钱的,现在要求每位住宿员工每月交50元),这个合理吗?
4.原工资发放日期为5日,后廷迟到15日(合同中写明是15号),现在如今天公司员工条例中改为25日,实际发放日期为25日,这合法吗?
以上请那位大侠,帮忙解说一下,谢谢!

1、3、4、这三个问题都是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问题,如果在现有合同期未满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必须征求本人意见,协商一致方可变更,而且调整工作时间、加餐费、伙食费、改发薪水的日期都要通过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44小时中的4小时要算2倍工资。加伙食费和住宿费时,应该加员工工资,让员工至少拿原来那么多钱,否则就是变相剥削,我想这样的剥削一定会导致公司罢工。

2、公司没有约定年假的条款的话,那就视为自动按照08年1月1日实施的《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执行。你自己去看看就行了,如果一年到头都没执行这个,那么公司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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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3-24
公司没有约定年假的条款的话,那就视为自动参照新的劳动法的年假标准。
每周工作上的调整是不合理的,如今工作时间仍然是40小时。
其他比如发放工资等劳动法中并没有条款,公司应该有权力根据自己的情况来更改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