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个人所得税

如题所述

加拿大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累进级距和税率在1949、1973、1988和1997年均发生了很大变化。从1949年的18级税率分别减少为14级、10级和3级,最高边际税率由84%分别下降为61.34%51%、46.4%、29%。体现了对低收入阶层少课税,对高收入阶层多课税,以及增加适用高税率人数的特征和收入分配的公平原则。根据加拿大宪法规定,联邦和省都有权力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加拿大纳税者要同时缴纳联邦和省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加拿大个人所得税税率除联邦税率外,还有省政府一级税率。由于除魁北克省外的所有省都与联邦政府签订了税收征收协议,按协议规定,各省在应纳联邦税的基础上另征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即采用与联邦个人所得税同样的税基、减免扣除项目,并再按一定比例征收省个人所得税,加拿大省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已成为联邦财政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联邦个人所得税税率按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第一级应税所得为1-29500加元,边际税率为17%;第二级应税所得为29590-5180加元,边际税率为26%;第三级应税所得超过59180加元的部分,税率为29%。同时,联邦政府还对应纳税额扣除个人抵免额后的税款征附加税,如果扣除抵免后的税款低于12500加元,按3%征收普通附加税;如果税款超过12500加元,还要征收5%的高收入附加税。基本联邦税是计算省个人所得税的基础,根据联邦—省征税协议,自1972年以来,联邦政府将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按一定百分比划拨给省政府。加拿大各省制定个人所得税率,附加税率都是不相同的,其税率范围从西北地区的45%到纽芬兰省的69%,平均税率为55%。按平均税率,应税所得不足29590加元按综合联邦和省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26.35%征收,超过63438加元,则按46.40%征收。魁北克没有参加联邦—省税收征收协定,而是在本省制定的税法下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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