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给上保险,要是离职的话,工资给吗?分公司的法人负相关责任吗?

如题所述

楼主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给你缴纳社会保险,你可以随时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履行其他义务。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也应当为你办理离职,并且须为你发放相应的工资。公司不能以你擅自离职为由克扣工资。
在设总公司和分公司这样的单位,员工的劳动关系都是与总公司建立的,也即你与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分公司并非独立的法人。
以上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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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0-22
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责任由总公司或子公司承担。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规定详见《劳动合同法》第82、38、46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27条)。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工资每月多少等,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来证明,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将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包括拖欠、克扣工资和加班报酬,均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第2个回答  2012-10-22
不管什么情况下你正常提供劳动部分的工资都是应当支付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属于违法行为更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基本上不直接追究到人,追究的是企业的责任。
第3个回答  201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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