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企业规模界定标准和台湾企业规模界定标准

如同我国政府出台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这样的文件,台湾香港也应该有,求这样的企业规模界定标准!急急急!

  相信在制定中的中国第一部有关中小企业的根本大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会明确界定。将借鉴美\日\欧盟\台湾省的界定标准,建议如下:

  1.界定标准要繁简适度。一方面,按大的行业分类制定标准后,一般不需要进行过度细分 。如台湾省1973年规定制造业企业经常雇员人数在100人以下为中小企业,同时规定其中制衣、制鞋、电子类企业经常雇员人数在300人以下、食品类企业在200人以下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后来的界定标准便取消了这一繁琐的规定。另一方面,在中小企业内进行规模细分时, 只需分出小型企业即可,没有必要再分出特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等亚类。最后,对界定标准的动态调整要避免过于频繁,以免给人以无所适从之感。

  2.界定标准要有灵活性。可从3个方面考虑:(1)经常雇员人数、资本额和营业额3项标准中 符合其中两项便可界定为中小企业;(2)不同的部门,由于特殊的政策要求,可以适当调整 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如劳动部门为扩大就业,可以放宽雇员人数标准);(3)由于我国幅 员辽阔,东西部地区发展差距较大,对不同地区执行界定标准时亦可辅之以一定百分比(如1 0%)的调整空间。  

  3.界定标准要具有动态性。随着各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平均资本额、营 业额往往呈扩大趋势,平均雇员人数也呈现出先上升、然后趋于稳定(并且个别行业如高科技行业还有可能下降)的趋势,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应该随之作出动态调整。  

  4.界定标准要考虑不同行业的不同特征。不同的行业由于资本有机构成不同,技术特征各 异,因而界定标准也需分别规定。我国可采取“制造业、批发业、零售业、服务业和高新技术行业”的五分法对中小企业分行业界定,这样不仅符合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也增加了政 府政策的伸缩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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