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份签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6月份到年底12月份的,不满一个月,公司转岗到另一家公司,之后,又下发辞退通知。合同上注明的签署日期是6月份,实际签署日期是9月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9月份,但是涉及到录音鉴定等,费用可能不低,但是事实就是9月份签署的合同),那么,在此过程中,我的那些权益受到了侵害?
1,法律规定的试用期问题,我签署了合同期限半年,试用期为三个月,合同已经签署,是否以合同为根据,就算是违反了国家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也就白白违反,违反了法律践踏了法律,法律也没辙?就是这么不顶用,(那谁还会在乎国家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自己土政策就行了,法律不是空谈么),可有相关政策?
2,关于试用期工资的问题,合同没有约定,有公司内部文件,试用期过后3000元一个月,那么试用期公司规定的两千,是否有道理,没道理该怎么解释?有人说是80%,可有根据,在我这个案件当中可有这方面的事情?
3,公司强心转岗到另一个公司,我没去后,又给我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这公司是玩的那一套?
4,这四五个月,公司没有给我缴纳一分钱的各种保险?他可有什么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