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宣告对方专利无效时,需要做专利检索报告吗

申请宣告对方专利无效时,需要做专利检索报告吗?比如,专利权人认为我司产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必须要做检索吗?
申请宣告对方专利无效,在证据搜集方面,专利检索报告意义有多大?

宣告对方专利无效,需要自己找到对方专利的无效理由,你可以看看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提到的条款,都是无效理由,只要对方专利违反其中一款,就可以被无效。
外观设计的话,如果自己查不到有力的证据证明对方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可以想专利局申请对该专利作出检索报告,意义大不大得看检索的结果,如果结果对你有利那就意义大了。做检索报告之前不敢说结果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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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9-27
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对方专利无效,不需要做检索报告。

但是,需要说明宣告无效的理由(详见细则第65条)和针对这些理由的证据材料。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9-27
专利无效是将自己的技术与对方的技术做对比、而去无效。。。

而不是做全部的检索。。。追问

当专利权人认为我方产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时,我方应对步骤如下:

1、首先将涉案产品与专利进行对比,确定两者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设计;
如果构成相同或近似设计,则进行步骤2;
如果不构成,则以此对抗专利权人。

2、直接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至于申请专利无效时是否需要做检索,则视情况而定。

第3个回答  2012-09-28
不需要做专利检索报告
第4个回答  2015-11-11
不需要的,对专利提出无效的专利法规定:
1、第六十五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2、专利法第二条(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的定义)、
3、第二十条第一款(保密审查规定)、第二十二条(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二十三条(外观设计的不与在先设计及在先权利相冲突)、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的要求)、第四款(权利要求书的要求)、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外观设计图片照片的要求)、第三十三条(修改不得超范围)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独权的要求)、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分案不超原申请范围)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不重复授权,先申请原则)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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