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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流程
本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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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民政办初核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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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提供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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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民政办入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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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民政办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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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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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注:
个人提供材料:
一寸照片、书面申请、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身份证复印件、户口
薄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突发性大病包括以下病种:
1、严重肾病综合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2、恶性肿瘤;
3、严重传染性肝炎、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
4、严重传染性肺结核及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
5、急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6、急性心律衰竭和心肌梗塞、风湿性心脏病;严重脑血管疾病、脑中风
(有明显后遗症);
民政大病救助流程
一、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城镇低保对象,包括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城镇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以下简称“三无”人员);
(二)持本镇《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含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农村低保户;
(四)凡在档的城乡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对象均属于救助范围。因斗殴、自杀、自残、吸毒、酗酒、交通事故、工伤等住院者,不属本制度救助范围。
(五)医后病人医疗费用自费超过3000元的。
二、申请、审批程序与结算程序
(一)大病医疗救助申请
1、患者应当向所在地镇民政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等复印件;
3、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出院记录;
4、医疗收费票据(证件留存单位签字盖章并附结算清单),参合(保)打印报销凭单;
5、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二)医疗救助按下列程序审批
1、镇民政所在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按规定进行资格认定,按季度审核完毕签字盖章并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2、县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理后按季度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报送县财政部门。
3、救助资金下拔后,由镇民政所确认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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