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有福利房卖给青年教师吗?谢谢
追答我校在编教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已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批准,为了进一步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加强校内住房的管理,提高校内住房的利用率,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教职工,在学校尚有过渡房或集体宿舍、且已居住自有私房或另有居住地的,必须退回学校过渡房或集体宿舍后,方可领取住房补贴。
二、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教职工,现居住学校过渡房或集体宿舍、至今尚未购买商品房或确无其他居住地的,需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与学校签订租房协议(时间不得超过1年)后,方可领取住房补贴,租金按国家规定房租的5倍收取;若一年后,确有实际困难需继续借租的,租金按国家规定房租的10倍收取。
三、不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人才引进人员,已经确认居住宁大花园、现居住在校内过渡房或提供租金补贴的,现提供的过渡房或租金补贴享受到入住宁大花园为止。
四、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人才引进人员,尚未确认居住宁大花园的,现提供的校内过渡房或租金补贴与入住宁大花园人员同步停止。
五、1998年12月底以前已享受学校福利分房的教职工,其产权与现住房分离的(即房改购房与现住房不是同一套住房),在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时,要转换好产权,否则住房补贴暂不发放。
六、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教职工,参加工作时间未满20年的,须与学校签订借款协议后,方可领取住房补贴。
七、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单身教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后,3年之内住房租金按国家规定房租的3倍收取,3年至5年内按5倍收取,5年以后按10倍收取。
八、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已婚教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后,原则上学校不再提供住房,特殊情况者,在学校房源许可情况下,可以向学校借租。借租期1年的,租金按国家规定房租的5倍收取;借租期2年及以上的,租金按国家规定房租的10倍收取。
九、学校借租房只限于租房的教职员工本人居住,如发现有转借、转租的,一律收回。
十、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和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教职工,未按规定时间内领取住房补贴和办理相关手续的,租金按上述规定同等收取。
十一、现在国外进修的教职工,住房补贴暂不发放。 十二、一次性住房补贴由学校计财处统一划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