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为确保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规范与质量,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本办法旨在实施有效的资质管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申请与管理。


评估活动的核心内容是,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域进行工程建设和规划时,对可能发生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预防和治理提出针对性措施。这是评估单位的基本任务,旨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分别由不同级别的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和管理:甲级资质由国土资源部负责,乙级和丙级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这些单位只有在获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才能在许可范围内合法开展评估业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有监督职责,他们会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与合规。


扩展资料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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