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04-10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
20
%,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表 1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 称
一氧化碳 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 NO 2) 0.00025
二氧化硫 SO 2 0.0005
硫化氢H2S 0.00066
氨N H 3 0.004
最高允许浓度(%)
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零一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
2要求。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 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
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
2规定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
2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
0.5m
/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
高于表
2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 5m/s。
第一百零二条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 2℃以上。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 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
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
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 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 34℃时,必须停止作
业。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
计,配齐降温设施。
第一百零三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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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井 巷 名 称
允许风速 /(m/s)
最低 最高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风桥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主要进、回风巷
架线电机车巷道
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
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掘进中的岩巷
其他通风人行巷道
1.0
0.25
0.25
0.15
0.15
151210888
6
4
4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
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
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
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 5年修订1次。
第一百零四条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
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一百零五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 10天进行 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
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
上。
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一百零六条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
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一百零七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
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零八条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
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
20m前,
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
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
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
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
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
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
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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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距小于
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
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第一百一十条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
定:
(一)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完善的封
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
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 6m/s,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
(二)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
得超过 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 4m/s,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井
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
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
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
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
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
2种回
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