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令和搜查证的区别

搜查令和搜查证的区别

搜查令和搜查证的区别:
1、对象不同,搜查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 品和其他场所;检查的对象只能是活人的身体;
2、主体不同,搜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 都无权搜查。 而检查的主体包括侦查人员和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如聘请的医师、法医;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3、程序要件不同—有证与无证问题,搜查两种都可以。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检查必须持有证件,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4、是否能强制搜查和强制检查,由于进行搜查时,侦查人员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因此在有搜查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对任何被搜查人或者住所、物品进行强制搜查。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因此,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检查犯罪嫌疑人。但对被害人则不可以强制检查,必须征得本人同意方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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