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或者不应当知道与交易相对人的交易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为交易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主要存在于善意取得制度与债权让与制度中,善意的范围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他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事实。
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财产。
第二、受让人取得财产时是善意,善意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受让人在让与后是否为善意,并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
第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所谓合理的价格是指不低于市价的70%或不高于市价的30%.第四、完成法定的公示方式。即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或者不需要登记的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是否为善意取得在实践中具有很大的意义,法律给予善意第三人以特殊保护,以维护交易的安全。但对于赃物、遗失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由此可见,善意第三人并不在于与合伙企业是否进行商业竞争,而在于他与合伙企业的交易与竞争中使用的手段是否正当合法。合法的交易与竞争就是善意的,反之就是恶意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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