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优位还是私法优位

如题所述

公法优位还是私法优位并不一定。

公法优位主义认为,公法地位优于私法,私法被包括在公法之中;而私法优位主义则认为,私法优越于公法。

对此,学界尚未达成基本共识,大体存在“私法优位论”“公法优位论”以及“调整方法最优论”三类观点。 

公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与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以及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主要是调整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

公法和私法是民法系国家通常的法律分类方法。近年来在中国法学界,公法与私法也成为划分中国法律的方法。关于分类的标准,众说纷纭。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详细介绍: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由古罗马法学家提出的。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公法是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公法调整国家或公共利益,它的一方主体应当是国家,与另一方主体一般是不平等的隶属或服从关系,公法否定私法自治,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而私法则是强调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多以任意性规范居多,弘扬私法自治,以自治为其最高原则和精髓所在。

公法与私法在调整范围,调整机制与其所维护的利益上存在本质区别。公法与私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其立法理念不同:公法强令服从,注重权力运作;而私法关注意识自治,平等等价,注重权利的形式和保护。

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正如德国学者基尔克所言:“公法和私法的区别,是今日整个法律秩序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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