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应当收集如下证据:
一、传销窝点现场的证据收集
侦办传销犯罪案件时要尽量收集相关的物证书证,尤其是在对传销窝点或传销办公地点进行勘验搜查时,要重点收集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打下基础具体包括:
一是传销组织的宣传资料,上面通常有传销组织的详细介绍,并对如何成为其会员如何返利等有说明。
二是产品申购单或交款凭证。会员加入传销组织通常情况会有产品申购单,而新进成员通常会通过银行汇款将钱款存入传销组织者的账户,这都是认定传销数额的重要书证。
三是传销人员的笔记本。传销人员通常在培训中会做笔记,记录授课的内容便于下课后再学习,这就会记录下其参与传销活动的全过程,甚至在笔记内容中透露出传销组织某些重要信息,或其在传销组织中所处的位置及部分上下线的网络关系。
扩展资料:
关于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主体的界定:
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因此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笔者认为,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对于组织领导行为可作如下理解:
1.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
2.“组织”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即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独立的组织体系,有独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个传销组织中,所谓组织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除此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据
根据传销罪的追诉标准,举报传销活动重点要搜集以下四方面的证据:
1、组织者的身份信息。
2、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数。
3、传销组织中所构造的层级。
4、骗取财物的数量。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0一0年五月七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传销罪属于经济犯罪中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是牟利性犯罪,也是故意犯罪的一种行为犯。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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