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力

如题所述

债务转让即债务人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全部债务或者部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该经过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根据本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即债务转让的定义得知,债务转让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因为债务转让不同于债权转让,是一个负担行为,义务行为,义务人的履行能力,经济能力,行为能力都影响着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因此应该经过债权的人同意。
      接着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债权人同意,如果超过合理期限的则视为没有同意,则债权不能转让。可以从本条可以看出,法律对债权人作了法律推定的保护。

      债务转让首先应该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则债务转让的协议在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之后,则债务转让的协议成立,如果要使债务转让的协议的法律对债权人产生效力,则必须经过债权同意,债权人同意之时,债务转让的协议产生法律效力。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催告,如果未催告或者催告后逾期债权人没有作出同意转让的债务 的意思表示的 ,则债务转让协议不生效,即债务转让失败,债务人依然要继续履行债务。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款规定的从属于债务人专属的自身的债务不能转让,例如赔礼道歉债权行为,支付抚养费这类的债务不能转让,这些都具有人身专有属性,因此不能转让,这也是在情理之中。

      债务转让分为免责的债务转让和并存的债务转让,我们来试分析两种债务转让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根据此条规定这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债务转让是指原来的债务人完全退出原有的法律关系,是合同义务主体的变更,不再承担任何民事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本条是关并存的债务承担,即债务人可用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对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债权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范围内承担责任。可以从这里看出并存的债务承担,属于按份之债。通常情况下,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对债权人非常有利的,因为客观上增加了债务的履行能力,对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保护具有积极意义,因此本条规定,债权人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拒绝第三人的,视为接受第三人 加入债务履行中。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六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可以本条可以看出债务转让适用于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无论是并存的债务承担还是免责的债务承担都适用于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即债务人享有抗辩权,抵销权,时效抗辩权等相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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