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哪些行政强制措施

如题所述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查封场所或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我国的法律位阶分为六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宪法、基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属法律规范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2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自1979年以来,我国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经历了探索起步、逐步完善和不断发展、提高的阶段,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地方性法规对于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地方的实施、对于补充国家立法以及各地因地制宜自主解决本地方的事务起到重要作用。立法法根据宪法,总结多年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经验,对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和制定程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及步骤

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制定的具有地方性特点的法律规范,用于规范和管理当地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生活。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具体来说,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立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立项并确定起草组织。

2、起草:起草组织根据立项要求进行起草,并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3、审查:起草完成后,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可以提出修改建议。

4、通过:地方性法规经过审查后,提交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

5、公布:地方性法规在通过后,由省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公布实施。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规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确保法规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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