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正确?

如题所述

【错误】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19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对大部分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一些特定案件,例如工伤保险认定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等八类案件,必须先行提出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不服时才能再进行行政诉讼。亦即对于这八类案件,必须坚持行政复议前置,才能进行行政诉讼,故本题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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