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定要本人到场吗?

和他也弄过一次离婚,可是都成功,就想给他的机会 让他慢慢的改变,现在彼此都不存在信任,诋毁对方,觉得彼此都没有感情了,而且婆婆站在他儿子那边说我的种种不是,于是在气急败坏的时候我选择了逃离,而且他也没拦着我,现在我在金华找了一份工作,准备想给彼此一点思考的空间,或者这样说把 我这次真的打算和他离婚了。他通过种种方法终于昨日找到了我,电话里对我还是没有一丝的留念,还无赖的说我捐款和男人跑了,让我回去早点办理离婚手续,可是我不能回去 回去了我就没勇气离婚了 因为家里还有小孩,有我父母的劝说,那样我的心又软了,为了他不在骚扰我的公司和我,我说让他起抄一份离婚协议书,让他寄过来 我签字就马上寄回去给他 这样的婚姻可以离掉吗、?或者说让我家人代理我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可以的吗?希望可以有好心人帮我解读一下,这样我心里也有个准备!
我现在很纠结,今天早上我发现自己怀孕了 ,而且告诉了我爸妈,爸妈告诉了我现在的老公,他的第一反应不是很欣喜有了孩子,而是说怎么早不有 晚不有 偏偏出去的时候有了?谁知道是哪个男人的野种!
我不知道该怎么说,其实在发现自己又怀上了的那刻 我又没有打算离下去的决心了,可是听到他的态度 我又。。。。。。。。。
我不知道我现在该怎么办?是不是我太优柔寡断了?谁能教教我?

我国规定的离婚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协议离婚是必须夫妻双方一起去办理,而在诉讼离婚中,则不是非得如此。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婚中,《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一条规定,一直被认为是立法要求离婚当事人亲自到庭的特殊规定。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到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这里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无民事行为能力、患重病等。原则上是这样的,毕竟夫妻之间的事情,也只有当事人才说的清楚。但要是出现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消失的情况,此时即使法院最终做出了离婚判决,也不是一定要对方实际出庭。此时,被告不出庭的可以进行缺席判决。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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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4
应该本人到场。
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起诉离婚,当事人双方都应该到场。这是离婚程序必由的法定条件。

【协议离婚的法规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上述条款明文规定了,必须当事人本人到场。

【起诉离婚的法律规定】
作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案件的主体人物、中心人物,牵涉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尽管法律规定了可以缺席审理,但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利益,要求当事人必须到场,法庭需要听取当事人的正面意见。即使有代理人,也要出庭参加庭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2个回答  2012-03-30
两人如果是协议离婚就必须要双方在场。如果是诉讼离婚,可以不需要,不过那样也就麻烦多了,还得通过法院。 如果你真的不想和他一起生活了,就狠下心回去离了吧,离了之后,你会发现自己会轻松很多,你说会对孩子造成影响,但是你有没有想到,你们现在的情况,两地分居,吵闹不休会对孩子造成更大,更深远的影响。长痛不如短痛,切记。
首先你得肯定孩子是不是他的。要对自己先有信心,然后再决定下一步怎么做。
如果他坚持这么对你,你还深爱着他,就理直气壮跟他讲,孩子生下来做DNA。如果你感觉真的很累了,不想再坚持了,就放手吧。要不然以后会更受伤。
第3个回答  2012-03-29
不可以的,要本人在场,没什么的,还是要面对的,既然都要离婚了,要选择放下心里面的不是。慢慢释怀嘛!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9-01-03

1、协议离婚,双方必须到场。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起诉离婚,如无特殊情况,双方应该到场。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扩展资料: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意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但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

(1)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民诉法》)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2)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民诉法》)第112条规定认定其属民事诉讼法第100条(2012年《民诉法》132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