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评残等级标准

如题所述

残疾人评残等级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
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
4、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
5、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6、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
7、七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8、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9、九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10、十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办理残疾证的方法如下:
1、申请,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
2、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进行核对,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残疾评定,由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填写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
4、初审、填发,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综上所述,残疾人士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评级,领取残疾证,持残疾证可以向政府申请相关的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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