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速裁程序规定

如题所述

民事速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在简易程序改革中,为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在保留必要庭审要素的前提下,运用合理分流机制,简化庭审、送达等诉讼程序,实现“立案速”、“送达速”、“调解速”、“审理速”、“裁判速”,缩短案件审理期限的程序,是一种“加速的简易程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形:

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加害人;

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

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其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3)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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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速裁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适用速裁程序应当遵循科学分流、调裁一体、简案快审的工作原则。
《关于民事速裁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下列案件应当适用速裁程序: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准予撤诉等程序性案件;
(三)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督促程序、小额诉讼等程序的案件;
(四)其他适宜速裁的案件。
《关于民事速裁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设立与速裁案件数量相适应的速裁团队,可根据法官的姓名进行命名,也可根据法官办理案件的特长设置类型化速裁团队,并配备审判辅助人员和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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