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时间效力上采取的原则:
(1)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按照新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 ,则要按照新法处理。
我国修订的《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使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按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扩展资料:
一、属人管辖权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使身在国外,也仍然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按照当地法律是否认为是犯罪,也不论其所犯罪行侵犯的是何国或何国公民的利益,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只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中国公民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可以不予追究。
二、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三、普遍管辖权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法的效力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