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何没有精神损害赔偿?大家的认识?

如题所述

有些事情不是需要认识就能解决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很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
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17号(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0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1〕176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我也认为这个规定不合理,但是,在法律更改之前,还是只有两个字“遵守”。

我提议,大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全国人大提出倡议,修改这个条款。

据说北京一中院最近判的售票员掐死教授女儿的案子,在这个问题上有所突破,但也还是把公交公司作为被告,采取的曲线救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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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5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1、赞成说。赞成说认为,既然精神损害赔偿在一般的民事侵权中可以适用,那么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可以适用。因为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仍然是民事诉讼,应贯彻民事诉讼的理念和原则,否则,一般侵害人身权利的民事诉讼中的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民事诉讼中的受害人却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既不符合逻辑,对受害人也不公平。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制裁和教育犯罪行为人。况且,要求犯罪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对其具有惩罚的功能,对社会公众又能起到警示作用,这与刑事责任所具有的惩戒、教育功能也是不矛盾的。
  2,否定说。此种观点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是给予受害人必要的财产补偿,但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尤其是对犯罪行为人实施刑事制裁以后,受害人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公正待遇,应当在精神上得到抚慰,所以不应该再行请求精神损害。另外,刑事处罚本身已经带有惩罚的性质,不必要再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对行为人进行制裁。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官方采纳了否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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