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7年4月12号进入公司的,于2007年12月8号上交的辞职报告,15号领导谈话是说批准了!按一般的惯例,应该月底可以让我离职。
但是,12月19号,公司加发了一次小薪,我去询问薪资人员,他们拿出一个12月份发的文件,说是本次加薪,不包括12月15号之前辞职或正在办理辞职的人员,但是规定考察期为12月以前的时间,而且说这是属于公司福利,不属于工资范畴,我想知道,我是否应该享有本次加薪!另外,二月份时候公司才发放年终奖,我是否可以享受部分的年终奖?谢谢各位,公司在上海!希望能有权威的解释,如果顺利拿到的话,我还会再加分!
各位达人帮个忙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