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月10日赊购材料一批,发票中注明的买价为400000元,税款为68000元,运费1500元,共计4695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付款条件为2/10,1/20,n/30。该企业采用总价法核算,3月19日支付所欠货款。
(2)4月28日,自建固定资产领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100000元,购进该批材料时支付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
(3)5月10日,发出材料一批委托C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一批,材料实际成本400000元,6月15日,收回加工完的应税消费品作为原材料入账,将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加工费50000元(不含税),消费税税率20%,上述款项用银行存款支付。
(4)7月,销售应税消费品一批,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为500000元,款项已经收到,存入银行,消费税税率20%。
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