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三十六条问题?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其中(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比如安排的工作工资还没有达到本人工资的60 或70! 可以要求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吗?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跪谢·

解答如下:
这条的理解是这样的:安排工作,就不发送伤残津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这期间的工资是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可以了,没有说一定要达到原来的工资标准;不安排工作的才发放伤残津贴,标准如上。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4-25
根据你的问题,你应该是在问公司和你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安排或无法安排你工作岗位的情况下应该发放你多少钱一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
这是写得很清楚的啊: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每月发给伤残津贴,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合同约定工资的70%或6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补足差额,高于的按约定工资的70%或60%发放。 至于安排新岗位发放的工资居然低于不工作发放的津贴,这个无具体规定。
第2个回答  2012-04-25
伤残津贴一事可以提出申请,但是这个劳动部门现在还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强制用人单位实行,你可以和单位协商解决,但是各种社会保险是必须缴纳的,如果单位推脱,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提请仲裁。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