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领导有权利扣除事业单位个人工资

我是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我应该是一月份起薪,但是单位三月份才给我发工资。我现在不知道财政给我拨的钱去了哪里?请问有没有相关法律对此有约束。单位领导的行为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是否触犯了法律?

一、新进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办理正式调动或招聘手续报到上班的属列编人员,工资自报到之日起由财政按照核定的工资标准按月拨付。否则属编余人员,在单位的行政经费中列支工资,单位有权确定你的工资标准,但不可少发你两个月的工资。
二、涉嫌违规的法律依据《劳动法》。(可自行“百度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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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1-02-05
财政是以你进编时候的日期算的,你去财政局问问,你什么时候进的编制,而不是你上班时候算起。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