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是?

如题所述

关税减让原则是指通过谈判削减关税并尽可能地消除关税壁垒,并且削减后的关税应得到约束,不得再进一步提高。关税减让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也是其最初协议和所组织的多边谈判的核心目的。关贸总协定的关税减让始终建立在各成员方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因而具有极大的凝集力和有效性。关税减让原则的宗旨是降低各成员方进出口关税的总体水平,尤其是降低阻碍商品进口的高关税,以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发展。
《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税减让原则主要涉及协定的序言、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第2条(减让表)、第28条(关税减让的程序)等有关条款所确立的关税减让原则和约束机制。
在国际货物贸易的多边谈判中,关税减让原则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实现关税减让
《1994年关贸总协定》序言将大幅度削减关税确定为其基本宗旨之一,并且,规定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互惠互利协议的形式实现关税减让。
2.非歧视性地征收关税
这是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要求。世贸组织的关税减让是通过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经由各成员方权衡各自的利益,主动承诺,并将其削减关税的承诺载明在关税减让表中,其后运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所有成员方。根据协议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规定,这样通过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方式所减让的关税就扩展到了所有成员方。但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成员方之间的优惠、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关税优惠则属例外。
3.直接降低关税税率并约束关税
大幅度地普遍地降低关税水平,是关贸总协定关税减让原则的重要体现。根据协议第2条减让表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在加入时或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采用约束税率的形式来表现,载于各成员方的关税减让表中。各成员方不能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约束税率的关税。减让表中按产品逐项载明产品谈判前的税率以及经过谈判该国或地区同意约束的税率。任一成员方不得随意将关税税率提高到超过其减让表所载明的约束税率的水平。约束税率是一国承诺开放本国市场的重要基础,也是一国在世贸组织中可以获取利益的重要条件。

关税减让成果
关贸总协定第8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86年9月至1993年12月在乌拉圭埃斯特角举行,共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乌拉圭回合的最终结束使关税水平进一步降低,减税产品涉及的贸易额高达l.2万亿美元,减税幅度为40%,并对近20个产品部类实行零总关税。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协议,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各成员方将按照承诺逐渐降低关税。工业品的关税削减将在5年内完成,农产品关税的削减发达国家成员在6年内、发展中国家成员在10年内完成。到那时,世界贸易组织全体成员的平均关税水平将降低34.3%,其中发达国家成员降低40.3%,发展中国家成员降低29.7%。

《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税减让原则的一个确切含义是为了促进自由贸易的发展,同时认识到其成员方可能有保护国内工业免受国外竞争的意愿,因此,一方面,要求各成员方通过多边或双边贸易谈判主动提出减免关税的承诺;另一方面,只允许各成员方通过关税对国内产业和市场进行保护,也就是说,要求各成员方一般不要以非关税壁垒作为保护手段,亦即各成员方有义务取消数量限制和其他非关税壁垒。因此,关税减让和关税保护是关贸总协定宗旨和原则的不同表述,是关贸总协定借以调节各成员方贸易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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