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属于违反消防法第66条?请具体阐述

如题所述

解读消防法
【修订变化】 本条是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的修改。

  【本条主旨】 本条是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

  【本条释义】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与之相对应,第四十五条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使用。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实践中有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虽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但由于疏于维护保养、检测,造成线路、管路老化以致不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从而形成火灾隐患乃至发生火灾。针对这种情况,增加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线路、管路的“维护保养、检测”为本条规范的对象。二是根据近些年来有关部门已经发布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修改为“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本条作为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也作了对应的修改。此外,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上,为加大执法力度,本条还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处罚基础上增加了“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包括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中任一环节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条所说的“电器产品”,是指接通和断开电路或控制、调节以及保护电路和设备的电工器具或装置,如开关、变阻器、镇流器等和日常生活中用电做能源的器具,如电视机、电冰箱、电饭煲等。本条所称的“燃气用具”,是指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燃料的器具及其配件。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首先应当责令违法的单位、个人限期改正,即在规定的时限内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安装的电器产品进行重装或者修改,对燃气用具管路进行重新敷设或者修改,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等,以消除火灾隐患。如果违法的单位、个人逾期仍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电器产品或者燃气用具,还可以对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追问

这些我都懂,我想问的是在具体实践中,到底是什么样的情形属于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比如像在仓库内电线没有包裹在防火材料里一类的

追答

一是实践中有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虽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但由于疏于维护保养、检测,造成线路、管路老化以致不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从而形成火灾隐患乃至发生火灾。二是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中任一环节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实践中”不包括“仓库内电线没有包裹在防火材料里一类的”的吗?

追问

有没有《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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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9-24
实施“电气线路敷设”等处罚的相关资料

一、法律依据:《消防法》
案 由: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不符合规定
违反条款: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处罚条款: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引用标准规定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1.1.6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4 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11.2.2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
11.2.3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11.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 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超过60W 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11.2.5 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配电箱及开关宜设置在仓库外。
11.4.4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9.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 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9.1.4.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9.1.4.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
9.1.4.4 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三)《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2.2.2 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二、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三、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四、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应符合2.2.2的规定。
表2.2.2 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
敷设方式
最小芯线截面(mm2)
铜芯
铝芯
裸导线敷设设于绝缘子上
10
10
绝缘导线敷设设于绝缘子上:
室内 L≤2m
室外 L≤2m
室内外 2<L≤6m
6<L≤16m
16<L≤25m

1.0
1.5
2.5
4
6

2.5
2.5
4
6
10
绝缘导线穿管敷设
1.0
2.5
绝缘导线槽板敷设
绝缘导线线槽敷设
塑料绝缘护套导线扎头直敷
1.0
0.75
1.0
2.5
2.5
2.5

3.2.1 在有人的一般场所,有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加遮罩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围以外。
(四)《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6.3.3 宿舍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3 供未成年人使用的宿舍,必须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
(五)《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8.1一般规定
8.1.8 布线用各种电缆、电缆桥架、金属线槽及封闭式母线在穿越防火分区楼板、隔墙时,其空隙应采用相当于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10.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10.2.2 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
7.3.3 办公建筑电气管线应暗敷,管材及线槽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八)《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3.1.2 电缆敷设严禁由绞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严重划伤等缺陷。
15.1.1 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
15.1.2 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电线,不应穿于同一导管内;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穿于同一金属管内,且管内电线不得有接头。
18.2.1 芯线与电器设备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截面积在10mm2及以下的单股铜芯线和单股铝芯线直接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
2 截面积在2.5mm2及以下的多股铜芯线拧紧搪锡或接续端子后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
3截面积大于2.5mm2的多股铜芯线,除设备自带插接式端子外,接续端子后与设备或器具的端子连接;多股铜芯线与插接式端子连接前,端部拧紧搪锡;
4 多股铝芯线接续端子后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
5、每个设备和器具的端子接线不多于2根电线。
18.2.2 电线、电缆的芯线连接金具(连接管和端子),规格应与芯线的规格适配,且不得采用开口端子。
18.2.3 电线、电缆的回路标记应清晰,编号准确。
(九)《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3.1.10条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3.1.11条 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B1级。
(十)《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7.0.10条 电气设备及灯具的施工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有配电箱及电控设备的房间内使用了低于B1级别的材料进行装修时,配电箱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应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3、动力、照明、电热器等电气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B1级以下(含B1)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1级以下(含B1级)装修材料时,应采用瓷管或防火封堵密封件分隔,并用岩棉、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
4、安装在B1级以下(含B1级)装修材料内配件,如插座、开关等,必须采用防火封堵密封件或具有良好隔热能的A级材料隔绝;
5、灯具直接安装在B1级以下(含B1级)的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6、灯具的发热表面不得靠近B1级以下(含B1级)的材料。
(十一)《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灯具照明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另:《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8.5.2条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2、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3、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5、室温不应高于45摄氏度,且不应低于0摄氏度。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