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联系

是《国际商法理论与实务》上的课后问题,不要区别的一大堆,联系方面一个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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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都重视法治。

2、两者的法律渊源都含有制定法。

3、两者在二战后有趋同趋势比如都进行法典编纂。

4、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法,本质上都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

5、判例法里面也有制定法,当法官遇到新问题没有实例可以照搬,就会根据陪审团的最后表决,在依照一定法律原则的基础上,自由心证,宣布判决。这种判决实际上是法官制定了法律。

大陆法系也会考虑曾经的判决,如果法官遇到一种新的案例,法律上没有很明确的规定,这时候不能擅自判决,在经过合议庭审理,并且已经提交审判委员会后,那么考虑以前的判决就是首选,这种以前的判决可以是比照式的,也可是法律解释类的。两大法系在趋于融合。



扩展资料

差别:

1、在法律思维上,民法法系是演绎型的;普通法系是归纳型的。

2、在法的渊源上,民法法系的正式渊源是自然法;普通法系的正式渊源是自然法和判例法。

3、在法律的分类上,民法法系分为公法和私法;普通法系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在诉讼程序上,民法法系主要采取纠问式;普通法系主要采取对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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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联系应该是相同点方面而言的吧,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法,本质上都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
在二战后,两个法系出现了相互影响,相互吸收趋同的倾向。大陆法系开始重视判例的作用。英美法系也有比较多的制定法。在国际商法领域,比如国际贸易法上面就吸收融合了两大法系的优点。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