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这是为了避免招标人与投标人串标,影响招标的公平性。
但是实际中,往往我们觉得中标人的价格还是有些高的时候,总会有一个价格谈判,把中标价格往下压一压的。我想降低价格不会造成所谓的避免招标人与投标人串标,影响招标的公平性吧?不过毕竟是对实质内容做了变化,请高手指教?

根据招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不得与投标人讨论投标价格。洽谈招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投标人应当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与所有投标人竞争。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如果允许招标人就其投标的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与个别投标人进行谈判,招标人可以利用一个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书对另一投标人施加压力,强制其降低投标价格或对招标人作出更优惠的让步;同时,可能导致招标人与招标人勾结,招标人可借此机会根据从招标人处获得的信息修改要约收购等相关实质性内容。这对其他竞标者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禁止招标人和投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进行谈判。
拓展资料
招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于大宗货物销售、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和承包、服务项目的采购和提供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模式下,项目采购(包括货物采购、工程承包和服务采购)的采购人通常作为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向一定数量的招标人发出招标采购信息。特定供应商和承包商,以提出所需采购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和技术要求,以及提供服务的交货日期、竣工日期或时间等招标采购条件,以及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其他供应商和承包商,表明有意选择最能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和承包商,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各拟提供采购所需货物、项目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投标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条件。招标人对各投标人的报价等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选择最佳投标人,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投标也称为投标。招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投标是国际惯例,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技术、经济方法的应用以及市场经济竞争机制作用的产物。招标人在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时,通过提前公告采购和要求,吸引众多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平等竞争,组织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对众多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程序,从而选择项目的中标人。其本质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好的商品、项目和服务。

“出价”的对称性。是指一方当事人(招标人)提出自己的条件,要求对方(投标人)买卖。因此,招标可能是为了买卖(如土地招标)。在政府采购中,招标是一种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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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9-09
现在很多标书很随意:既不是最低价中标,也不是与标底最接近的标书中标。既不是最高分中标,也不是最低分淘汰。
价格谈判,时间是在开标后,中标前,发包人要与投标人谈判,谈的是合同条款。所以经常看到的事是:签订合同在先,发中标通知书在后。恐怕这也是一种特色吧。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5-25
你既然以及知道法律有规定,还去违反就是故意违法了。
你既然提到公平性,招标投标法是规定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你在中标后又和中标人谈判价格,如果中标人不接受那你是否继续签合同?你以不签合同为条件强迫中标人降价,损害了中标人的利益,对中标人就是不公平?
你在中标后只与中标人谈判价格,对于其他投标人就不公平了,他们也想中标,也想和你谈价格,那你和其他投标人谈还是不谈?
都谈了,前面招标投标还有意义吗?
请仔细看看招标投标法第二条的内容,招标投标不是你业主说了算的。追问

我们只是和中标人商议让利,至于让不让或者让多少就是中标人的事情了,说白了就是两厢情愿,最后合同自然都是会和中标人签署的。
和中标人谈价格的前提是,中标人已经经过评审优于其他投标人,其他投标人本就中不了,而谈判是叫中标人让利而非涨价,其他投标人没有什么不公平的吧。

追答

好吧,你还没明白我的意思。请仔细看看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吧
简单的说,招标投标法已经规定这是不允许的,并在 法律责任部分有处罚规定,你可以不守法,相关监督部门可以处罚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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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2-09-11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问题所述情况属于违法行为,没有必要再进行讨论了。
第4个回答  2012-09-11
签合同时让对方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