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为什么管理人要申请法院撤销。

如题所述

《破产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子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 财产受益的除外。

有财产担保人,债权由担保合同确认的担保财产担保。担保财产不列入公司破产财产,只有在担保财产价值扣除已担保债务后的那部分金额才列入破产财产,才会最后与公司其他无担保财产一起,平均分配给无担保债权人。

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就是拥有公司债权,但没有签订担保合同,没有为这笔债权设立担保财产的债权人。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是在借给公司钱的同时,签订了担保合同,以特定的财产作为担保财产,在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可以变现担保财产来抵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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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25
这是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该条的具体内容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收益的除外”。
我认为该条的法理依据是,在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可能会侵害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比如说A企业欠B企业200万元,欠C、D等企业1000万元,此时A已经出现破产情形,仅有资产300万元,便对B企业进行了清偿,这就导致CD企业只能对剩余的100万元按比例受偿。正常是BCD三家就破产财产300万元按比例受偿。
目的是为了公平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
希望能帮到您~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7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六个月内,债务人明知自己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的,有逃避破产分配及对关联方转移财产的嫌疑,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平。
所以,《企业破产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追回已经履行的财产用于破产分配。
第3个回答  2012-05-14
受理破产了以后,所有债务都要由债权人统一申报并由管理人进行分配。
你可以看看破产法,有明确规定的。
第4个回答  2012-05-14
因为破产法第三十二条已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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