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我不明白的是:即然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其他企业的范围很广,可以是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其他组织等等),那公司就是其他企业的出资人或股东,就必然要对“其他企业”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不然凭什么参于利润分配?可这第十五条,为什么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与第三条规定中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意思难道不同?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网上百度这第十五条的很多,答案都不能让我理解。你这答案似乎让我理解了:“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主要在“连带”这二字上,意思好象是:“债务”引起为的该债务额外的责任。”
是这意思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