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我不明白的是:即然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其他企业的范围很广,可以是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其他组织等等),那公司就是其他企业的出资人或股东,就必然要对“其他企业”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不然凭什么参于利润分配?可这第十五条,为什么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与第三条规定中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意思难道不同?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是说明每个公司作为法律上的一个主体,可以作为股东投资其他企业,但是只能对外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不能对出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考虑到将来可能会有其他需研究的情况,法条中进一步增加“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这一规定。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法律允许公司通过运作自有资金对其他企业进行投资,但是对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仅限于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但法律也允许公司对有限公司以外的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企业进行投资。但是无论对何性质企业进行投资,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能对所出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根据公司章程、担保等方式均不能造成公司对其出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如果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能直接导致公司破产或者资产遭受重大损失,如这一情况蔓延容易导致市场秩序紊乱,甚至直接危害社会的稳定。为保护经济社会秩序,保障公司债权人、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现阶段法律的规定,有助于公司信誉的维护、企业经营的长期稳定性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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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4-05
第十五条的意思是:公司对外投资可以,但是投资后的法律责任只能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能产生投资导致公司对被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后果。比如公司向普通合伙企业投资或者向有限合同投资成为普通合伙人,那么公司就对被投资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就违背了第十五条的规定。
这与第三条规范的不是一个范畴,不可与第三条牵扯。第三条规范的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不是解决公司对外投资以后与被投资的企业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我认为,第三条和第十五条确实本意是一致的,只不过表述的出发点不同。第三条强调的是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限额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股份确定,而第十五条强调的是不应超过限额去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追问

网上百度这第十五条的很多,答案都不能让我理解。你这答案似乎让我理解了:“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主要在“连带”这二字上,意思好象是:“债务”引起为的该债务额外的责任。”
是这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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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20
考虑到公司对外投资有营利的机会,同时也有风险:对外投资失败,如果允许投资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可能直接导致公司的破产或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进而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直接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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