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是:(A、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B、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当事人主体平等,人身关系中那些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平等与不平等的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
扩展资料:
由于这种人身关系反映着存在于特定人格或身份上的利益,因而与人身不可分离,具有专属性。财产关系的主体可以依法或依约定变更、继承,但是除法律规定外,人身关系却不可与特定主体相分离而变更、继承。
有人认为知识产权中也有身份权的内容,如作者的署名权、发表权等。身份权中的身份,是一种长期的相对稳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状态,如父子关系、监护身份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从种类上看,应当属于人格权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