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利的定义:
权利是在人与人的相对存在的社会状态之中存在的。权利也总是以一定的社会承认作为前提。这一定义还表明,权利包含权能和利益的两个方面。权能是指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权利的绝对实现,只是表明权利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利益则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能现实化的结果。也可以说权能是可以实现但未实现的利益;利益是被实现了的权能。
2、权力的定义:
权力(这里仅指公权力),作为一种能动力量,它不过是担当一定公共职务的人。权力作用和影响之大小,首先是随权力拥有者所占居的职位不同而异。权力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权力是一种能动的支配的力量。就某一具体权力而言,行使者可以依据其所分掌的权力,就权力所及范围内的事情发号施令,行使管理权。其次,权力是一种公职行为(即公权力并不具有私属性)。这也就是说,行使国家某项行政管理权的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只是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或委托,代表国家行使某一具体的行政管理权。权力是一种与公职息息相关的能力或者潜力,如若无公职,则无权力。第三,权力具有双重性,即权力既有其组织性、建设性和创造性的一面,又有其破坏性、侵犯性和腐蚀性的一面。权力的双重性是由权力行使者具有双重身份所决定的。
3、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1)权利是权力的本源,即无权利便无权力。大家都晓得,国家的产生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必须产物。而法律也是同国家相伴而生的。无论是国家的产生,还是法律的出现,都是在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阶级为了巩固和扞卫自己的利益(即权利)而设立国家机器、制定并颁布法律,把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其本阶级的既得利益(即本阶级所享有的权利)。
(2)权力是权利的后盾,即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权利主体对权利的享有的最实际的表现,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一项具体权利的行使。那么,权利的行使,必须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一个协调的互动过程,而该过程实质上是权利主体某一特定利益的取得,和义务主体某一特定利益的抑制或让渡。由于利益得失上的这种本质区别,必然要求这种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协调互动过程,必须依赖于另外一种力量国家公权力的作用力。
(3)权力与权利共寓于法律之中,即权力与权利是法律的主要内容。法律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要以确认权利、保障权利为目的,公然申明每一法律主体所依法应当享有的种种权利。没有了法律对权利的规定、确认和保障,权利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同样,法律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以授予权力、规范权力和限制权力为己任。
在法律活动的全过程,现实的各种权力都扮演着积极而活跃的角色。不仅法律规范的内容本身就是权力斗争的产物,法律的实施也往往会受到现实权力关系的渗透、干扰甚至操纵。“法律的自主性只能是一种部分的自主性。试图把法律同外部的社会力量——这些社会力量不断冲击着法律力图保护其内部结构所依凭的防护层——完全分隔开来的企图,必然而且注定是要失败的。”然而,应当承认的是,不仅现实的权力关系会引导法律活动发生变化,而且法律活动也会反过来改变权力的面貌。经过一定的权力博弈与立法者的价值选择,有一些权力得到了法律制度的认可与支持,这部分权力就转化为一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的权力——法律权利。这种转变为社会生活带来了两项深远的后果:其一,当权力转化为法律权利时,权力主体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的力量使利益“自动地流向自己”;其二,在法律权利中的权力因素虽然并没有消失,但是,它却受到了一定控制。法律是统治阶级用以缓和各种权力主体之间的紧张关系、并把权力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的工具。“为了防止为数众多的意志相互抵触的无政府状态,法律限制了私人的权力。为了防止一个专制政府的暴政,法律控制了统治当局的权力。”
参考资料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n.中国期刊网[引用时间201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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