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的地名可以注册商标不?是怎么一个规定呢?

如题所述

基本上是不能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表明,在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如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等的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尤其是有商品产地含义的外国地名,如“波尔多”、“曼哈顿”等都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如“凤凰”除了具有地域名称含义外,还有“传说中的百鸟之王”的含义,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从其本身的性质考虑可以使用地名作为其商标的组成部分,如原产地证明商标等。对已经注册使用地名的商标允许其继续有效,如天津生产的“北京牌”电视机等,有利于对商标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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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23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2个回答  2012-05-23
商标法第十条 说的是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 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但是 经过许可的可以作为地理标志申请注册
第3个回答  2012-05-23
不可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除外。还有就是这个地名有其他的含义可以去解释的除外。如:成都的金牛区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8-10-08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但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除外。 名称有其他含义的也是可以申请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