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05-23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2个回答 2012-05-23
商标法第十条 说的是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 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但是 经过许可的可以作为地理标志申请注册
第3个回答 2012-05-23
不可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除外。还有就是这个地名有其他的含义可以去解释的除外。如:成都的金牛区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8-10-08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但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除外。 名称有其他含义的也是可以申请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