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 二次消防的定义 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线等

如题所述

二次消防的定义是指这个商业建筑在使用时需要进行的消防安全保护,一般就是指内装修设计审核。
商业建筑要走上面两次手续,一次一般是开发商做好的,二次一般是商业建筑的租户要自己负责的。
相关法律法规有:
1、我国关于消防工作的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2、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0-30
1、没有二次消防的定义,这只是个习惯说法而已
2、一般在建筑建成后,如果改变用途,装饰装修,扩建,改建,这些都要报原审核和验收的消防部门重新审核和验收,这就是二次消防。
3、建议参考一下《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吧,网上有的追问

这个写的有点模糊 具体是多少平方米就得重新审核和验收呢 还是只要有出现改变用途等情况就得报呢?

追答

这个各省有自己的规定。
一般来说,很小的,几个房间改一下,就不用了,但稍大点的,就要报。
报了之后,如果面积不够的话,现在的法律是要求审核验收备案抽查的。如果面积够大,则审核或验收。具体的你还是看上面说的那个规章。

追问

关于新建 改建 扩建方面有什么技术标准吗?请列举

追答

这个没有什么技术标准,新建应该好懂,扩建也是,总之就是原来没有,现在增加了。
改建,比如原来是办公室,现在要改会议室,原来有个楼梯,现在想封掉,这都有可能影响消防了。所以要报审报验的。
消防方面依据的两个主要技术规范,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8-12
1.《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和建设部令〔2020〕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只有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才需要进行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备案与抽查。
2.按照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二款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次消防即消防二次施工改造,就是商业主体的承租人根据自己经营行业的要求对原有房屋布局做改动或者原主体消防设施点位进行变动等根据要求需要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及手续报审,也就是二次消防装修改造。对于300平米以上都是要进行消防备案的,如今因为政策的原因,消防备案手续移交住建部门,手续部分还需要去住建部门咨询手续办理事宜,也可以找陕西万璞消防咨询,对于一般建设工程参照以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