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是()

如题所述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和城市的财政拨款。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是城市中为顺利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而建设的各类设备的总称。
市场经济中,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是多种多样的,其主要的、典型的形式,莫过于各种形式的公共基础设施。所谓公共基础设施,包括为社会经济正常运行所必须的、由国家或社会投资所形成的各种软件和硬件。一般来说,诸如各类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农田水利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等,都是在财政资金项目投资方向选择时,应予以优先考虑的合适领域。
①生产基础设施:包括服务于生产部门的供水、供电、道路和交通设施、仓储设备、邮电通讯设施、排污、绿化等环境保护和灾害防治设施;
②社会基础设施:指服务于居民的各种机构和设施,如商业和饮食、服务业、金融保险机构、住宅和公用事业、公共交通、运输和通讯机构、教育和保健机构、文化和体育设施等;
制度保障机构:如公安、政法和城市建设规划与管理部门等。基础设施水平随经济和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提高,种类更加增多,服务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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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2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1年09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  为了加快我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城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综合服务能力,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按照合并重复收费项目、降低过高收费标准的原则,现就我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范围  凡在自治区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均应按本通知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  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四个级次分别计征,计征标准一般按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对无法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构筑物按工程总投资(不含设备购置)的一定比例征收。征收标准视城市类别和城市土地地段情况确定,详见下表; 地段 城市类别按建筑面积(元/平方米)按工程总投资比例(%)一级二级呼市、包头市60503.0乌海市、赤峰市及县级市40302.5旗县所在地城镇202.0建制镇102.0  表中所列的一级地段是指城市中心地段,二级地段是指城市市中心以外的地段。  城市地段级别的划分,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具体制定。  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减收的项目和额度  (一)大学、中专、技校的校舍减收 40%;  (二)党、政等行政机关、团体办公房减收 30%;  (三)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等公用设施减收 30%;  (四)对自治区批准确定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以及城镇政府组织的集资合作建房、个人建房,地级市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征收;县级市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征收;旗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征收;其它建制镇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征收;  (五)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减收项目,按要求减收。  四、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免收的项目  (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治理环境污染的技改、维修等环保项目;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和为残疾人服务的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  (四)抗震、防灾工程、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  (五)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免收项目。  五、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  (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作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路灯、供水、排水、燃气、集中供热、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是城市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其他各项城建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由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征收费缴入同级国库,列收列支,专款专用。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必须持有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建设规划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建设工程可按投资情况分期缴纳,但必须出具分期缴纳保证书,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全部交清。逾期不交者,按每天2‰加收滞纳金。  (四)除了规定的减轻或免收项目以外,各地区不得乱开减收或免收的口子。对缴纳配套费确有困难者,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核定,报自治区建设厅、物价局批准,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后,方可实施减收或免收。自治区有关部门将定期对配套费的征收情况进行检查。  (五)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会商财政部门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六)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与检查,以确保配套费的足额征收和专款专用。  六、其他有关事宜  (一)本通知正式执行后,与城市道路、排水、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卫设施和供水、燃气、集中供热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相关的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取消(包括盟市设置的性质相同的其他项目,也同时取消)。少数确需保留的,应按现行审批程序,由自治区建设、物价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本通知从1999年2月1日起执行。涉及的收费规定由自治区物价局负责解释,涉及的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由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负责解释。1999年1月20日
第2个回答  2012-05-2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1年09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  为了加快我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城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综合服务能力,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按照合并重复收费项目、降低过高收费标准的原则,现就我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范围  凡在自治区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均应按本通知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  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四个级次分别计征,计征标准一般按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对无法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构筑物按工程总投资(不含设备购置)的一定比例征收。征收标准视城市类别和城市土地地段情况确定,详见下表; 地段 城市类别按建筑面积(元/平方米)按工程总投资比例(%)一级二级呼市、包头市60503.0乌海市、赤峰市及县级市40302.5旗县所在地城镇202.0建制镇102.0  表中所列的一级地段是指城市中心地段,二级地段是指城市市中心以外的地段。  城市地段级别的划分,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具体制定。  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减收的项目和额度  (一)大学、中专、技校的校舍减收 40%;  (二)党、政等行政机关、团体办公房减收 30%;  (三)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等公用设施减收 30%;  (四)对自治区批准确定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以及城镇政府组织的集资合作建房、个人建房,地级市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征收;县级市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征收;旗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征收;其它建制镇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征收;  (五)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减收项目,按要求减收。  四、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免收的项目  (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治理环境污染的技改、维修等环保项目;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和为残疾人服务的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  (四)抗震、防灾工程、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  (五)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免收项目。  五、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  (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作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路灯、供水、排水、燃气、集中供热、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是城市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其他各项城建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由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征收费缴入同级国库,列收列支,专款专用。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必须持有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建设规划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建设工程可按投资情况分期缴纳,但必须出具分期缴纳保证书,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全部交清。逾期不交者,按每天2‰加收滞纳金。  (四)除了规定的减轻或免收项目以外,各地区不得乱开减收或免收的口子。对缴纳配套费确有困难者,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核定,报自治区建设厅、物价局批准,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后,方可实施减收或免收。自治区有关部门将定期对配套费的征收情况进行检查。  (五)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会商财政部门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六)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与检查,以确保配套费的足额征收和专款专用。  六、其他有关事宜  (一)本通知正式执行后,与城市道路、排水、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卫设施和供水、燃气、集中供热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相关的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取消(包括盟市设置的性质相同的其他项目,也同时取消)。少数确需保留的,应按现行审批程序,由自治区建设、物价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本通知从1999年2月1日起执行。涉及的收费规定由自治区物价局负责解释,涉及的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由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负责解释。1999年1月20日
第3个回答  2012-05-23
安康中心城市廉租住房建设三年规划 为建立和完善安康中心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根据中省廉租住房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及《安康住宅建设2006年—2010年规划》、《安康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安康中心城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目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安康中心城市建设的加快推进,安康城区房地产业得到较快发展,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有了明显改善。但是住房结构不合理,商品房占住房总量的86%,经济适用住房占住房总量的14%,廉租住房建设处于启动阶段。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依然突出。根据安康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结果,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有5576户、2.23万人,其中3362户、1.18万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4平方米,且住房条件简陋,居住环境较差,基本功能不完善。扎实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是维护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规划目标 通过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基本解决安康中心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具体目标是:从2007年到2009年,通过新建、改建廉租住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行租金核减等方式,解决安康城区2500户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其中,通过企业代建和公房改造,新建、改建廉租房1000套,优先解决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无房户的住房困难。 廉租住房建设标准: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60平方米,以二室一厅一厨一卫为标准户型,建筑结构为砖混结构,室内外为普通粉刷墙面,功能要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符合国家有关住房建设、规划基本要求。 三、实施办法 按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原则,结合安康城区实际,廉租住房建设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廉租住房建设与直管公房危旧房改造相结合;二是廉租住房建设与中心城市新开发的住宅建设项目相结合;三是廉租住房建设与中心城市旧城改造,重点项目的拆迁安置相结合。 廉租住房建设通过以下途径运作或实施:一是改造城区直管公房。由房管部门对城区直管公房中的部分成套公房和平房进行处置和经营,加大危房改造和联合开发力度,盘活现有直管公房资产,通过市场运作建设廉租住房项目。二是实行企业代建、政府收购的方式建设廉租住房。对新建的住宅开发项目,按一定比例安排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廉租住房项目要按照规定户型、标准建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建成后由政府出资以成本价回购,作为廉租住房来源,由市房管部门统一管理。 四、计划安排 根据3年解决安康城区2500户廉租住房的总体目标,按照“市区共担、市建区补”的原则,市建设局负责落实新开发小区“企业代建、政府收购”建设任务,储备一定数量的廉租房源,由市房管局统一管理。市房管局通过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途径解决1250户廉租户住房问题,汉滨区负责解决享受城市低保的住房困难户住房货币补贴。 (一)直管公房改造和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1、2007年:改造直管公房5400m2,搬迁住户242户。建设住房365套,总建筑面积23788m2。 2、2008年:改造直管公房1732m2,改造住户21户。建设廉租房107套,总建筑面积6441m2。 3、 2009年:改造直管公房2534m2,搬迁户81户。总建筑面积7191m2,其中商业用房3973m2,廉租住房3218m2,计54套。 (二)企业代建、政府收购项目计划 实行企业代建、政府回购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按照当年新开工的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8%的比例进行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时,必须按照“有利回购、便于管理”的原则,按标准以整栋和整体单元进行集中建设。 五、工作措施 1、完善配套政策。按照直管公房改造和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市建设、房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完善《直管公房建设实施方案》;市财政部门要制定《廉租住房资金筹措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代建的廉租住房地价核算、回购价格、税费减免等有关问题,市建设部门要制定《企业代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市房管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廉租住房申请、审批和退出管理机制以及《城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2、加大政府投入。按照以市(区)财政预算安排为主,通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补充、市场运作和社会捐助等渠道,多方筹集廉租房建设资金,建立廉租房资金投入的长效机制,确保廉租住房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3、明确工作责任。市发改委要根据当年新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做好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立项和报批工作。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计划,做好资金预算和调度。市房管局、汉滨区政府及市区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抓紧开展廉租房住户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健全廉租房住户的基础档案,依据当年财力和保障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保障。市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廉租住房建设的税费予以减免,供水、供电部门要对廉租房建设给予尽可能的支持,廉租房建设涉及的供电、给排水设施只收取材料费。
第4个回答  2012-05-23
安康中心城市廉租住房建设三年规划 为建立和完善安康中心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根据中省廉租住房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及《安康住宅建设2006年—2010年规划》、《安康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安康中心城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目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安康中心城市建设的加快推进,安康城区房地产业得到较快发展,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有了明显改善。但是住房结构不合理,商品房占住房总量的86%,经济适用住房占住房总量的14%,廉租住房建设处于启动阶段。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依然突出。根据安康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结果,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有5576户、2.23万人,其中3362户、1.18万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4平方米,且住房条件简陋,居住环境较差,基本功能不完善。扎实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是维护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规划目标 通过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基本解决安康中心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具体目标是:从2007年到2009年,通过新建、改建廉租住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行租金核减等方式,解决安康城区2500户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其中,通过企业代建和公房改造,新建、改建廉租房1000套,优先解决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无房户的住房困难。 廉租住房建设标准: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60平方米,以二室一厅一厨一卫为标准户型,建筑结构为砖混结构,室内外为普通粉刷墙面,功能要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符合国家有关住房建设、规划基本要求。 三、实施办法 按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原则,结合安康城区实际,廉租住房建设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廉租住房建设与直管公房危旧房改造相结合;二是廉租住房建设与中心城市新开发的住宅建设项目相结合;三是廉租住房建设与中心城市旧城改造,重点项目的拆迁安置相结合。 廉租住房建设通过以下途径运作或实施:一是改造城区直管公房。由房管部门对城区直管公房中的部分成套公房和平房进行处置和经营,加大危房改造和联合开发力度,盘活现有直管公房资产,通过市场运作建设廉租住房项目。二是实行企业代建、政府收购的方式建设廉租住房。对新建的住宅开发项目,按一定比例安排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廉租住房项目要按照规定户型、标准建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建成后由政府出资以成本价回购,作为廉租住房来源,由市房管部门统一管理。 四、计划安排 根据3年解决安康城区2500户廉租住房的总体目标,按照“市区共担、市建区补”的原则,市建设局负责落实新开发小区“企业代建、政府收购”建设任务,储备一定数量的廉租房源,由市房管局统一管理。市房管局通过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途径解决1250户廉租户住房问题,汉滨区负责解决享受城市低保的住房困难户住房货币补贴。 (一)直管公房改造和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1、2007年:改造直管公房5400m2,搬迁住户242户。建设住房365套,总建筑面积23788m2。 2、2008年:改造直管公房1732m2,改造住户21户。建设廉租房107套,总建筑面积6441m2。 3、 2009年:改造直管公房2534m2,搬迁户81户。总建筑面积7191m2,其中商业用房3973m2,廉租住房3218m2,计54套。 (二)企业代建、政府收购项目计划 实行企业代建、政府回购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按照当年新开工的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8%的比例进行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时,必须按照“有利回购、便于管理”的原则,按标准以整栋和整体单元进行集中建设。 五、工作措施 1、完善配套政策。按照直管公房改造和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市建设、房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完善《直管公房建设实施方案》;市财政部门要制定《廉租住房资金筹措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代建的廉租住房地价核算、回购价格、税费减免等有关问题,市建设部门要制定《企业代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市房管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廉租住房申请、审批和退出管理机制以及《城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2、加大政府投入。按照以市(区)财政预算安排为主,通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补充、市场运作和社会捐助等渠道,多方筹集廉租房建设资金,建立廉租房资金投入的长效机制,确保廉租住房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3、明确工作责任。市发改委要根据当年新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做好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立项和报批工作。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计划,做好资金预算和调度。市房管局、汉滨区政府及市区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抓紧开展廉租房住户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健全廉租房住户的基础档案,依据当年财力和保障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保障。市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廉租住房建设的税费予以减免,供水、供电部门要对廉租房建设给予尽可能的支持,廉租房建设涉及的供电、给排水设施只收取材料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