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计提的福利费的冲回:
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福利费 红数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红数
《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企业财务通则》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通则。金融企业除外。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依据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企业、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以及参照《企业财务通则》的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但对上述之外的企业,如现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可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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