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法律法规

分家时大哥分三间房,二弟没房,大哥说给二弟四万块钱盖房,说二年给清,现在大哥说没钱不给了。请问我怎么办呀!

一、我国《宪法》第第十条 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二、《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三、第四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藉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但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对收回和退出的宅基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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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2-27

明确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第2个回答  2012-05-16
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约定给付。
纵横法律网-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侯健怀律师
第3个回答  2012-05-16
分房时有什么证据和字条吗,如果有的话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没有的话要看当时分的房子署名是谁的,问题不太具体,不过最好不要太激动,还是家人好好商量一下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07
如果你们对分家达成了协议,那么可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协议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