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险合同性质的角度,人寿合同是什么样的合同

如题所述

人寿保险合同是属于给付性合同,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年限内死亡,或者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仍然生存,由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多为定额给付性的长期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也不存在重复保险或者超额保险问题。人寿保险合同以承保的危险为标准,可以分为死亡保险合同、生存保险合同和生死两全保险合同三种基本类型。

扩展资料

人寿保险大部分为长期合同,交费期间有的长达几十年。交费期间常出现一些无法按时交费的情形,比如出差、遗忘、暂时性经济拮据等。为避免保险单轻易失效,保险人一般给投保人缴纳续期保费一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发生保险事故的,即使投保人没有缴纳保险费。

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如果突破宽限期仍未交费,有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保护的,进入垫交期,没有保护的,则进入失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为60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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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5
大部分人寿保险合同是属于给付性合同。
保险合同主要分为给付性合同和补偿性合同,比如车险就是补偿性的,损失多少补多少。医疗险也是补偿性的。人寿保险大多属于购买多少赔多少,这是给付性的。
第2个回答  2012-05-16
从性质上看,人寿合同是定额给付性的保险合同
第3个回答  2012-05-18
定额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