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儿11岁,再婚后因想再要个孩子想把女儿的抚养权给前夫,生完孩子再要回来(女儿过去会跟爷爷)

如果将来我以“孩子与老人生活对成长不利”(他们家经济条件还行)为理由再要回抚养权,而女儿也愿意回来,还能要回来吗

  亲这个就要看你和你前夫是怎么商量啦!我感觉他不会给你的哦、还有哈 孩子还小别再让孩子像滚雪球一样 被你们滚来滚去、会给小孩子带来 阴影的哦!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夫妻离婚,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都要求随其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的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平时随其生活的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三、无其他子女的一方;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五、父方、母方条件相同,可视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的情况,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抚育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条件,可作为优先考虑与父或与母方生活的条件。
  六、被抚育的子女已满十周岁,应按子女的选择,直接抚养,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也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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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7-28
不可以!因为孩子的抚养权原本是你的,但你因自己的原因把孩子的抚养权交还给了孩子的父亲,如果你现在想取回孩子的抚养权,就算孩子的父亲愿意归还,法官也要从新考虑是否适合再让孩子和你一起生活,因为你已经放弃了一次抚养权,对孩子已经造成了二次伤害,所以法官不大可能,让一个幼小的孩子因为你的不负责任受第三次伤害。如果你真的为孩子好,就给她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吧!
第2个回答  2012-07-28
我看,这做法不妥:男方一是不愿代你抚养(因为已判了给你)二是,会抚养,以后再不会给你。再则,孩子也不能像你说的那样,一会去爷爷那里。一会又回家,这样很影响学习哦,还有过两年她就要小学毕业了,这样也太影响她的学习了,望你三思而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7-28
你不觉得自己太自私了吗?有想过你女儿的感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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