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十年了,离婚时在民政局签的离婚协议书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后经双方协商又签了一份孩子归女方的协议书,因以为双方签字就具有法律效力就没去民政局更改,也没去公正。现在女方没工作想办单亲养老保险补贴,去居委会办理时,居委会要求离婚协议书不管更改不更改都必须加盖民政局的章才行,公正都不行,当初在民政局签的协议书就没给盖章。现在想问一下,离婚协议书民政局可以给更改并盖章吗。谢谢
有离婚证的 就是想改离婚协议书并加盖民政局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