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处罚中,《刑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怎么理解?

如题所述

具体来说,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即以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作为“法定刑”;如果是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即以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作为“法定刑”;如果只有单一的量刑幅度,即以此为“法定刑”。
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为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条罪名有三个等级的量刑幅度。
如果A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即其行为符合3-7年的量刑情节,那么在正常情况下应被判处3-7年有期徒刑。但是,如果A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的话,那么法院可以取低一级的量刑幅度,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问

就是说,在一个事件中,如果刑法条文规定有不同的刑罚的时候,行为人本来应该适用严重的,有减轻处罚的,可以适用较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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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9-18
下一个不是顺序的下一个,而是程度上往下,即相邻的较轻幅度,我是这样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