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道德和法律精神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如何选择

当道德和法律精神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如何选择

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自然法学派与实证分析法学派之间的争议核心所在。对此,我个人的理解还是比较赞同哈特的说法,即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当然这里的道德是广义的,包括法律精神,道德观念,人类基本价值追求等!
首先,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调整的重要方式。道德是一定社会内调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它通过内心强制来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节,具有抽象性和非强制性特征。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障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基本内容的,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1]道德与法律是调节社会关系的两种基本社会规范或者方式,它们有着自己独特的存在价值并在不同领域发挥着维持社会秩序、保障公民自由的作用,并相辅相成,成为构建自由与秩序最佳结合的社会的重要手段。

就理论而言,自然法学派强调实质正义,主张道德是法律的存在依据和评价标准。所谓自然法是自然万物的理性法则,其实只是道德法则,它在任何社会中充分实现便是法,因此它不但是法律的制定依据,而且还是法律的好坏善恶的最高标准。尽管自然法学派学说不断发展变化,但依旧坚持法律应以道德为基础的观点。与此相反的是,实证法学派强调形式主义,主张道德与法律相分离,法律高于道德。著名的实证法学代表人物奥斯丁说“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优点是另一回事”,这就是恶法亦法论,他指责把法和道德相混淆的行为是不科学的并嘲笑自然法学派。

目前主流学者观点基本上赞同自然法学派关于道德于法律具有必然逻辑关系的观点,但这不否认实证法学派所强调的法的独立价值与形式特征。从历史发展中可以知晓,道德的产生是早于法律的,并且法律的产生与道德有着毋庸置疑的关系。人类社会最初的社会规范都是义务性的道德规范,这种规范是社会实践中无数次交往产生的,它本身没有经过权威的确认或者认可,也没有国家或者社会强制力来保障它的实现,因此在一个充满利益矛盾的社会里,仅凭道德是无法有效调节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也无法制止社会成员破坏其自身的行为,因此社会需要一个更为有效的强制性规范来弥补道德规范的不足并保障道德规范的实现,当然这也是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的必然要求。因此法律应运而生,作为次要规则赋予义务性规范以新的属性,并成为一个既能体现基本义务准则又能保障它在社会中实现的社会规范。因此可以说法律必须体现和保障基本道德义务,这是它必有的使命。然而法律体现的更多的是统治者的利益,其维护和保障的道德也只是那些利于统治阶级统治的道德,道德的内在价值并不必然在法律中得到完整的体现,有时甚至会被法律所违背,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这仅仅是法律实然与应然的问题,法律与道德本身的关系并不因此而丧失,也不能因此而片面的分离道德与法律。

道德与法律到底何种关系? A、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最终评价标准。通过前面所述可以知道,法律的产生是弥补道德的缺陷和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内在要求,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律产生于道德的基础之上,而最早期的法律往往为义务性道德的转化也正说明了这一点。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才不断完善,成为以权利为本位的社会规范,但这也得以基本的道德为基础或者指导,正如伯尔曼所说:“无论对基督教还是犹太教,爱都是被认为法律本身之所在,而法律既包括其具体行为,也包括其抽象的道德,都要成为爱的体现。”这里的爱应当包含道德、正义等法律价值,所以一旦法律没有爱或者说道德内涵,法律就丧失了其应有之义,也就缺乏让人信仰并遵守的理由。B、道德对法律的修正补充作用。由于法律强调稳定性并且通过文字来表达,法律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僵化性、滞后性以及作用范围的有限性等局限,而且法律规范是对某一类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抽象概括,这就使得司法活动中某一个法律或者法律规范的适用可能会导致实体不公正甚至会严重违反立法本意或者人类基本价值,那么此时就需要法律原则乃至道德来修正法律,确保法律与法律适用的正义性。“一种非正义的,非理性的法律根本不是法律,而是对法律的歪曲。”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国》中也曾举过一则案例:埃尔默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了一大笔遗产,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因此他杀害了他的祖父。纽约州法院针对该案例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从中可知,道德对法律的修正补充作用。C、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司法的最终评价标准,这并不意味着道德就当然的高于法律,也不意味着司法活动必须以道德为基础评价标准,因为在法治国家处理社会问题必须优先法律为准,这是法律至上性的基本要求。如果直接将道德作为社会行为的准则,道德的不确定性就会使人们陷入没完没了的争论之中,从而不可能形成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秩序。所以应该严格限制道德的对法律的否定评价修改作用,只有在法律本身严重违反社会道德、或者适用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均可能会出现个案不公正,才能运用道德来能动处理。D、法律独立于道德。一方面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政治、宗教、道德、习惯都对法律的产生与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这并不代表着法律本身依附于这些而存在,法律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与属性,法律是与道德、宗教、政治并列的社会现象和社会意识。另一方面,由于道德并非法律的唯一内在要素,法律在反映基本道德要求的同时,也需体现社会存在和其他社会意识尤其是统治阶级意志,因此并不能片面的说法律是道德的范畴,或者说法律就是道德的外化形式。E、法律保障和促进道德的实现。从上文可知,从某种程度来说,法律的产生就是为了弥补道德的缺陷。在规范方式上,道德由于其是通过内在机制来调整外在关系与行为,道德的救济也是通过社会舆论、公共谴责而进行的一种精神性的、非物理强制性的救济,这种救济由于缺乏强制力,使得道德往往难以实现。而法律则可以将基本道德义务法律化,运用强制力来保障基本道德价值,从而促进道德的实现,这也是为什么有学者将法律称为“最低限度道德义务”的原因。
实质上,关于法律与道德/法律精神的争议,恶法非法这一结论是无争议的,但是在实务中更常见的则是具体适用规范出现问题。从应然的角度来说,法律显然需要在满足法的形式要求之外,还应当符合法律精神。但是,由于法律精神本身的不确定性和多元价值,导致在立法或者法的实施中,出现如果严格使用法律才会导致个案不公的情形。洞穴奇案基本上属于此类,还有类似的六个人受伤,如果不救其中某人刚好可以利用他的器官救助其他五人,如果都救助,则可能一个都救不活,最后医生不救助某人而利用其器官救活了其他5个是否构成故意杀人?

对于该问题,实际上是无解的,如果纯粹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当然是属于犯罪。但是如果从道德角度出发,似乎可以免除刑罚。个人感觉无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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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