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一步强化纪律审查,做到纪在法前

如题所述

转变监督理念。各级党组织要切实转变观念,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以纪管党,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立即处理,切实管好本组织及每一名党员。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克服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势,纠正以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树立“查办大案要案是成绩,抓早抓小正风肃纪更是成绩”的政绩观,切实回归党章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既盯住少数“烂树”,又放眼整个“森林”。根据实际情况运用好 “四种形态”,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创新思路方法。要注重抓早抓小,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要经常了解并动态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和党员队伍状况,以纪律为准绳,把快要或刚刚踩到纪律红线的党员及时拉回正轨。同时,督促各单位查找存在的纪律、作风和廉洁风险,并及时有效防控风险。要强化纪律审查,针对性质和程度不同的违纪行为恰当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严格执行“六项纪律”,对程度较轻的违纪行为敢于亮剑,对“少数”“极极少数”严重违纪行为施以重拳,依纪依规严肃处理。要坚决防止把严重违法问题“大事化小”,仅做违纪处理而不移交司法机关,更不能只“咬耳扯袖”而不查处。要通过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犯错误的党员干部及早深刻认识错误,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理,实现由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的转化。
将“六项纪律”和“四种形态”落到实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以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项纪律”为准绳,以“四种形态”为依据,按照动态清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对所有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要对照“六项纪律”确认问题,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依纪依规提出恰当处理意见。按照纪在法前的要求,由以往重点审理涉嫌犯罪问题转变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正确运用“四种形态”。纪委决不能成为党内的“公检法”,执纪审查决不能成为“司法调查”,要依纪监督、从严执纪。

党委要坚决领导和高度重视。纪律审查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这是我们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根本保证。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在党中央和同级党委、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违纪违法干部的审查都是经中央和同级党委批准进行的。如果同级党委不重视、不支持,那么纪律审查工作就会面临巨大阻力,反腐败工作就会受到影响,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也就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党委必须以勇于担当的精神,在加强党员干部日常管理监督的同时,切实加强对纪律审查特别是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的领导,以实际行动把主体责任落在实处。反腐败协调小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重要形式。要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进一步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同司法、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通过对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积极督办等方式,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保持对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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