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煤矿安全生产上缴罚款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一、综合管理
1、各煤矿必须依法取得“五证一照”(即《采矿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否则视为不合法矿井予以关闭,其矿主给予3—5万元罚款。
2、各煤矿必须严格执行一证一矿制(即一主井一付井一风井),坚决杜绝一矿多系统,三个井出煤生产和风井出煤生产,一经发现,除停产整改外,处2—3万元罚款。
3、各煤矿必须有两个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主运输巷、进回风巷和避灾路线巷道必须符合要求,保持畅通,否则停产整改。
4、建立和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贴挂于醒目处,及时认真填写好“各种记录”,没有或不全的每次每项罚款10元。
5、搞好技术资料管理,及时真实地测绘四图(即井上下对照图、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每季向安办交图各1份和填报有关报表,没有或不及时、不真实的,每次罚款500元。
6、杜绝女工、童工下井作业,违者每人次罚款10000元。
7、各煤矿必须按要求配足配齐各关键工种人员,并取得《操作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缺人或无证上岗的每人次罚款200元。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四级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无证上岗罚款100元。
8、工程改造的矿井,必须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待等到正式批复后方可施工,并严格设计方案施工,否则,先停止改造工程,并罚款3000—5000元。
9、保证政令畅通,凡发现重大隐患和明令禁止停产,停止整改期间,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有任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罚款1000—2000元。
10、各煤层必须进行瓦斯鉴定、煤尘爆炸鉴定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未进行鉴定和申报备案的矿井,罚款1000—2000元。
11、未按上级文件和《煤矿安全规程》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资金罚款500—1000元。
12、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编制和修改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罚款200—500元。
13、煤矿要建立矿领导带班制度,编制轮流值班表,并严格执行,如现场查出无矿领导带班每次罚1000元,无带班记录的罚500元/次。
14、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搜身制度并严格执行,对入井人员未检身或未作记录每人每次罚100元。
15、煤矿必须建立隐患排查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指定文书中的隐患消项制度,如有未消项和记录一经查出,处500元/次罚款。
16、煤矿井下作业人员严禁穿化纤服下井,一经查出每人每次罚100元。
17、安办开展的每月1次安检活动,实行100分千元考核并予以排名,在倒数后两位的矿,法人代表必须参加下月的安办安检活动,不参加者每次罚1000元。
18、煤矿如有资产重组、股份转让等变更原状经营情况的,需报镇政府同意和安办备案,方可进行变更活动,违者停产整顿和矿主处5—10万元罚款。
19、煤矿必须坚决完成安办通知的有关事项和交待的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如有不按时或拒绝者每次每项罚1000—2000元。
20、镇政府、安办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煤矿必须按指定的人员按时参加,不得无故代参加、迟到和缺席,违者每次予500元处罚。
21、煤矿必须维护税收监测系统,有损害者罚1000—2000元/次。
22、煤矿如出现轻伤以上事故,每次罚款500元。出现死亡事故的煤矿应及时汇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分析、上报和处理。同时,安办上报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责任状进行处罚。
二、通风瓦斯管理
1、各煤矿必须有完善的通风系统,并装有两台完好同等效率的主扇风机,各采区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不符合要求的,应停产整改并罚款3000—5000元。
2、主扇风机要有专人看管,每天24小时都不得停止运转,风井检修期间,付、主井不得生产出煤,违者罚款1000—5000元。
3、各煤矿要配足瓦斯检查员(持证上岗)和瓦斯检测仪器,严禁瓦斯超限、无风微风作业及空班、漏检,瓦斯员应先下后上不得高岗并做到“一炮三检”并作好记录,否则罚款3000—5000元。
4、及时填写瓦斯、测风报表手册和观察牌,并报值班矿长签字,未做到的每次罚款100元。
5、风机要安装在进风巷口不少于10米处,不吃循环风。井下要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并吊挂整齐不漏风,风管总长不能超前50米,局扇出风口距离工作不大于5米,违者罚款200元。
6、盲巷和暂停工巷道,必须设置禁止人员入内的栅栏和警示牌,废弃巷道及采空区必须及时打好永久性密闭,违者罚款200元。
7、瓦斯监控室必须清洁卫生,配有专职操作人员,制度上墙,打印报表及时并有矿长签字,否则,违章1次罚100元。
8、瓦斯监控系统必须正常运行,探头必须每个挡头吊放1只在工作面5米、顶板0.2米处,如探头不到位处于200元罚款,少探头处于500元罚款。
三、采掘管理
1、各煤矿必须做到计划采掘,每月申报一次,并附有采掘工程平面图,由镇安办批准后方可实施。如有未批先做,批东做西,超越审批范围的,一经发现应先停产整改,并罚款3000—5000元。
2、各矿必须在法定的边界范围内开采,留足保安隔离煤柱,严禁越界、越层开采和偷挖隔离煤柱,一经发现应先责令停产并追究法人代表责任,并罚款10000—50000元。
3、坚持敲帮问顶和上交下接制度,未处理好隐患不得让小工扒煤,违者罚款100元。
4、合理规划工作面,做到采掘平衡,单巷掘进不得超过30米,回采要有两个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违者罚款300元。
5、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架树要兜山咬口,落垫、结顶、顶子带帽不断梁折柱、不空帮空顶违者罚款100元。
6、不准超前、超宽作业和大面积无木采煤,一般棚距0.8米,顶子距离1.5米,违者罚款200元。
7、运输巷道要规范,平巷要平,上下山巷要直,巷道高度要合理,(一般运输巷宽2.2—2.4米、高1.8—2米),采煤巷宽不得超过3米,违者罚款100元。
四、机电管理
1、各煤矿必须有双回路供电,两台变压器井上井下供电分开,供井下用电变压器中性点不能接地,变压器四周必须打好栅栏,违者罚款200元。
2、严禁失爆机电设备下井,违者罚款5000元。杜绝井下“三明”,违者罚款20000元。
3、井下电器应有“三大”保护装置,无缺件,不带病运行,电缆吊挂整齐,矿灯亮度要好,不得失锁,违者罚款100元。
4、井下通讯必须畅通,声光信号必须齐全,没有或不全的每次罚款200元。
5、井下不准带电维修电气设备,违者罚款5000元。
五、提升运输管理
1、各矿井地面必须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上下人员的井口还需安装防坠装置,并保证能正常使用,违者除限期整改外,罚款5000元。
2、立井提升要设井口门,两旁栅栏,罐笼要有栅栏门,吊桶要有双安全环,斜井和绞车道要完善“一坡三挡”,没有或不能正常使用的罚款500元。
3、井口建有进班房的视线一定要清晰,钢丝绳作好记号,违者责令返工并罚款2000元。
4、提升绞车必须安装过卷断电装置,不失控,违者罚款200元。
5、严禁上下人员超载、人货混装、扒车、扒桶和绞车道人车同行,违者罚款500元。
6、足额配齐专职绞车工、信号工、把钩工,不得随便请人替班,违者罚款500元。
7、坚持绞车工交接班和钢丝绳定期检查制,认真填写好交接班薄,严禁绞车带病、钢丝绳断丝、起股或磨损严重提长,违者罚款100元。
8、绞车房闲人不得入内,不得堆放杂物,绞车工当班不得离岗、带小孩、看书报、带耳机、做杂事,违者罚款50元。
9、主运输巷和主回风巷要畅通,没达到规定要求的罚款200元。
六、防探水和防灭火管理
1、严禁在水体下开采,严禁偷挖隔水保安煤柱,违者罚款5000—10000元。
2、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制度,掘进工作面一定要配备探水设施,没有的罚款200元。
3、井下严禁带易燃品下井(打火机、火柴、香烟),更不能在井下吸烟,(检查时以发现香烟头、火柴头为据),地面井口20米内应无火源,也不得电、氧焊作业,违者罚款5000元。
4、B煤组矿井下应有防灭火措施及设备,没有的每次罚款200元。
七、放爆和火药管理
1、各矿应建立专用火药仓库和专职保管员,仓库内严禁明火、明电照明,违者罚款500元。
2、井下爆破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火工产品,建立和健全领发回收手续,日清月结,严禁转让、外借、私藏雷管炸药,违者视情节追究责任,并罚款5000元。
3、各矿要配足专职放炮员和防爆型放炮器,运送火药用火药箱(加锁),分箱存放,不准乱堆放在巷道中或不上锁,下班及时退回多余火药,违者罚款500元。
4、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放炮前瓦斯浓度和顶板一定要达到安全标准,违者罚款200元。
5、放炮时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不得在直巷内放炮,放炮前其他人员应撤到安全地点,并设岗警戒,放炮线应绝缘,长度不短于80米,违者罚款200元。
6、放炮器钥匙不准存放在放炮器上,应有放炮员专管分开存放,违者罚款1000元。
八、其它管理
1、井下无污泥浊水,无大便杂物,违者罚款100元。
2、严禁精神不正常的人员下井、酒后下井,不得在井下睡觉,违者罚款200元。
3、下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棉织工作服、穿胶鞋,违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4、加强岗位责任,各工种岗位必须设专人负责,有岗有人不得空岗,否则罚款100元。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8-02
按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