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赠送业主的物业费是否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题所述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可知赠送的物业费不属于免税项目,
应该属于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同时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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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2-23
不用扣缴所得税
因为赠送您的物业费并没有以实际收入的形式出现;
第2个回答  2012-07-13
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