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院已经开庭审理完毕2个月,检察院又要提交证据再次开庭,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如题所述

  检察院如果有新的证据或者对案情调查有新的发现是可以恢复法庭调查重新审理的。审判长宣布本案审理终结,择日宣判,只是一种表述,是否审理终结以判决书为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如果第二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作出不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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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8-01
你好
你说的情况,估计是检察院在法院第一次开庭之后,接近审限届满时提出了延期审理,之后在1个月临近届满时申请恢复审理,法院受理后过一段时间再次开庭的情形;
这种情形,只要没有超过审限和延期审理期限,就是合法的,不存在违反刑诉法问题;至于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的理由,法律没有详细的规定,不好查究。
第2个回答  2012-07-31
法院只要没有最终下判决,都属于审判过程中,检察院都可以补充证据(不超过两次),提请开庭审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7-31
不违反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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