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上市的公司股东不超200人,其中这个200人是怎么定义的??

想上市的公司股东不超200人,其中这个200人是怎么定义的。比如有限公司有法人股东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法人股东中又有合伙企业和法人,有限合伙企业中又有法人股和合伙企业,划分到哪个级别??求救命。。

上市主体的股东,均追述至最终自然人,国有股份追述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无论股东是多么的少,只要是法人就要再拆开,看股东的股东有多少人,如果还有法人,再将法人拆开,看股东的股东的股东有多少人!

全部拆开后,看上述股东的人数总和是否超过200,如果超过,即属于不符合上市要求的一类追问

有限合伙企业也要全部追述至自然人吗??有没有具体的法律文件写明的

追答

关于界定方法,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中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方法(第35条第3款)。而200人股东的计算,是证监会内部掌握的监管政策,即直接股东+间接股东不得超过200人。当然有几个例外,比如上市公司参股拟上市公司(不能作为控股股东)等等。

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发行人故意规避200人规定,令超过200人的部分间接持股以达到上市条件。因此,股东的计算要层层追溯。

关于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等股东人数较多的创投公司作为股东,其股东人数按照1名股东计算。这种案例是有的,如果PE属于这种合伙企业,忍了吧,但我个人绝不推荐这种方法来处理发行人超200人的问题。

追问

只有合伙企业和上市公司参股可以不追述至自然人,是这个意思吗? 公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这些可以作为股东吗??
"200人股东的计算,证监会内部掌握的监管政策,即直接股东+间接股东不得超过200人" 这个我们都查不到资料的吗

追答

有些书里应该会写这些,比如现在市面上流行的《投行小兵》、民生证券的《企业上市成功之路》等等。
合伙企业,必须是创投公司,至少我了解到的信息是这样的;上市公司参股不用追述到自然人,因为这是公司法自相矛盾的一个地方,可以忽略。工会、职工持股会、信托、委托持股,我可以很明确地告诉你,绝对不行,除非发行人是新公司法出台之前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这些方法,其实都是前人用过的,故意回避200人问题的方法,证监会早就规定死了。有些公司以委托持股方式解决,这种情况因为监管难度大,如果发行人有本事不被证监会发现,我估计也能闯关成功……

追问

那股东是证券投资基金、信托公司、投资公司需要追述吗??最后一个问题,谢谢了

追答

要追溯~这些公司必须以自有资金投资,以信托为例:信托公司不能以信托资产投资,这也是证监会早就禁止了的~而信托公司,也有其股东,那么就必须向上级股东追述。投资基金、投资公司也是一样的~不能以该笔资金系来自众多投资人而不予追溯,造成一部分股票产权不清晰或者存在纠纷。

追问

“信托公司不能以信托资产投资,这也是证监会早就禁止了的”这个材料在哪里啊,具体的

追答

呵呵~这点是业内常识~规定在保代培训里提到过,明文规定只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规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信托是有委托代持性质的,而这种委托代持是不能够被证监会确认的,你说股东备案制度有缺陷也好,你说证监会不给信托类资产开闸也好~规定就是规定,不分明文还是不明文。在证监会的审核问题上,因为我国立法制度复杂,而且效率极低(请不要问我这个是为什么)~证监会往往采取一些内部政策,以通知公开的已经是不错的了,还有很多政策是通过保代培训下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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